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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1999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2009年7月因公司停产放假。2010年6月,公司生产恢复正常,公司通知他回来上班,但是他的电话打不通,住址更迁,无法与他取得联系。该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在报上刊登了一则通告,限其在10日内回公司报到,逾期不归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12月,刘某才得知公司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庭审中,刘某承认自己到南方做生意而举家搬迁,变换了电话,但他是因为没有看到通告才逾期不归的。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参照以上规定,仲裁委驳回了刘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