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对初次创业的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
(资料图片)
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文件依据:《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
(四)申请材料:
1. 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创业者和带动就业者);
3. 退伍证、毕业证书、残疾人证等材料。
(五)申请方式:
浙里办搜索“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或永康市就业服务中心(永康市东塔路187号永康市人力社保服务中心42号窗口